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 -中華民國(臺灣)第4次國家報告審查委員會結論性意見和建議
發布日期:
112-05-10
發布單位:
綜合規劃及人力培訓中心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以下簡稱CEDAW)第18條及CEDAW施行法第6條規定,政府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相關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審閱,政府應依審閱意見檢討、研擬後續施政。另CEDAW施行法經立法院附帶決議明定為五院之共同義務,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應於CEDAW施行法通過後,每四年提出國家報告,並邀請聯合國或公約締約國相關專 家學者審閱,政府應依審閱後之結論性意見,完成後續之追蹤實行工作,CEDAW是其他國內法化人權公約的先行者,至今已完成第4次國家報告,此外,於第3次國家報告後提出CEDAW期中審查的創新作法,獲得國際審查委員高度評價,值得各人權公約參考借鏡。
111年11月28日至12月2日辦理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外專家審查暨發表會議完竣,具體展現106年至109年間,我國在消除婦女歧視、提升婦女人權以及促進性別平等之重要成果,並公開發表86點結論性意見與建議(以下簡稱結論性意見)。為能確切落實及管考結論性意見,俾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平等,並於CEDAW第5次國家報告提出110年至113年之具體推動成 果,爰訂定本規劃,據以辦理結論性意見回應、落實及審查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