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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一 談古論今話海洋台灣的優勢與潛力
摘要
ㄧ、國際海洋法公約有規範利用,但沒有規範保護
國家可以利用與保護海洋之處,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就只有在其沿海起算
200 海浬的專屬經濟區才能夠獨立的規範。公海佔國家高權領域外之海洋三分之
二,是內國法律所管不到的地方。不過,即使是公海上的國際法規也不足夠,因為
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單純只規範海洋的利用與其資源的利用而已。環境的保護以及
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中,在法律上作非常的不充足地規範。超
過 60%的海洋區域還是公海,而處於內國的高權範圍之外。到目前為止並沒有國
際機制存在,比如說能夠去創設與管理海洋保護區域。對之並沒有法義務,在該公
海區域為活動之前,去執行環境影響評估。即使去接近海洋中的基因資源,以及對
該基因資源的利用,也並未被規範。
亦即,海洋物種與其生活空間可以如何加以保護?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並沒有
充份的規範的情形於未來應加以改變。於 2018 年 9 月開始了關於新的國際公約
的協商,該公約是要保護在國家高權區域以外的生物多樣性,以及也支持聯合國永
續發展的目標。
二、公海上之海洋保護區與專屬經濟海域之海洋保護區
為了能夠保護全球海洋,所以廣大的公海海域必須要納入保護的地位,以及要
減少人類的活動(例如捕魚或航海),或者是對之要加以規範。到目前為止,全世界
已經有在公海上成立 9 個海洋保護區。不過這些海洋保護區並未對所有的國家均
具有拘束力。比如在南極海域,South Orkney(南奧克尼)海洋保護區於 2010 年被
維護南極海洋生物性資源委員會(CCAMLR)所設立,是第一個完全在公海上,以及
對於在該區中捕魚活動作強烈規範的區域,及單純只有對 25 個締約國具有法拘束
力而已。至於其他之海洋保護區,根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僅能設置在沿海國之專
屬經濟海域,而不及於在公海上設置海洋保護區。
透過關於在公海上保護生物多樣性之專門的公約,來補充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之要求,早在十年之前就已經開始了。透過 2012 年里約加 20 之會議以及透過
2015 年與 2017 年聯合國大會之決議,而使得關於在國家管轄範圍外之海域的生
物多樣性之養護之具有拘束力之國際法律新手段開始進行協商。為了保障在公海
上生物多樣性之保護,所以必須要去設置對所有國家均具有拘束力的保護區。該公
約規範在這個區域之人類的活動。
三、BBNJ 公約之協商程序 Let 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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