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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二  海洋人才培育挑戰與展望






                                                          摘要

                       103 年船員法修正後,海巡署即推動自辦訓練發證制度,並訂定海岸巡防機關

                  艦船艇人員訓練測驗及發證要點(以下簡稱發證要點),其相關內容規範係參照「一

                  九七八年航海人員訓練發證及當值標準國際公約及其修正案」(以下簡稱 STCW 國
                  際公約)及「國際海事組織典範課程」(以下簡稱 IMO 典範課程)。依照發證要點規
                  定,海巡署艦艇人員取得適任證書,首先參加交通部航海人員特考(測驗)取得考試

                  及格證書,並於艦船艇上服務年資達 6 個月或 12 個月以上,由海巡署艦隊分署安

                  排調訓參加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各項船員專業訓練合格後,再由所屬艦船艇具相當
                  適任證書層級以上資深人員完成考核簽證,轉送教育訓練測考中心審査,確認無誤
                  送回海巡署用印核發職級適任證書,另已具備交通部有效期限內適任證書人員,由

                  教育訓練測考中心會同艦隊分署,邀請外聘專家及資深艦艇人員,辦理實作評核及

                  測驗合格,經確認能力適任性合格後,得循程序申請換發海巡署適任證書。
                       因應海巡核心任務需要,自 108 年 4 月 29 日迄 108 年 11 月 18 日,依核定
                  計畫至海巡署艦隊分署所轄各海巡隊艦船艇,實施必測 6 項,抽測 8 項目訓練驗

                  收測考,以維持訓練品質適任適格與驗收組合及協同訓練成效,惟仍存有海事航技

                  專業職能訓練的困境挑戰,面對海事航技缺乏專責教官,升遷待遇落差影響意願,
                  資源分配未能滿足需求,訓練測考仍有不符程序等現況,均亟待進一步探討相關對
                  應策略及提議,以建立完備海岸巡防機關艦船艇人員訓練體制。



                  關鍵字:發證要點、典範課程、組合及協同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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