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淺談離岸風電運維驗證制度與標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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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運維登錄依據法規(2)
丹麥能源行政命令第 73 號第十條
10-(3) 每次探訪風力機進行服務後,需向風力機擁有者提交服務報告,風力機擁有者
需在風力機服役期間內保存服務報告。此外風力機擁有者有責任依據附件2第5
點向EGV回報服務完成及下次服務之日期。
10-(4) 在重大損壞或影響安全之損壞事件發生後,風力機擁有者需立即向EGV提交事
件之資訊。
丹麥能源行政命令第 73 號附錄2
第1條 要求運維業者
須提供文件以證明具適當經驗及專業可進行運維服務,並具備根據DS/EN
ISO 9001:2008 或相似標準之品質管理系統。
證書呈現該業者可作運維之風力機型號及大小。
認證為確保業者具備:
• 相關風機型號之服務手冊及更新,若風力機製造商提供之規格及服務手
冊無法取得,可基於相似風機型式準備之服務手冊。
• 服務需求之工具。
• 根據服務手冊執行作業之合資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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