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3 - 淺談離岸風電運維驗證制度與標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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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運維登錄依據法規(2)



     丹麥能源行政命令第 73 號第十條


      10-(3) 每次探訪風力機進行服務後,需向風力機擁有者提交服務報告,風力機擁有者
                  需在風力機服役期間內保存服務報告。此外風力機擁有者有責任依據附件2第5

                  點向EGV回報服務完成及下次服務之日期。


      10-(4) 在重大損壞或影響安全之損壞事件發生後,風力機擁有者需立即向EGV提交事
                  件之資訊。


     丹麥能源行政命令第 73 號附錄2

         第1條 要求運維業者

                    須提供文件以證明具適當經驗及專業可進行運維服務,並具備根據DS/EN


                       ISO 9001:2008 或相似標準之品質管理系統。

                    證書呈現該業者可作運維之風力機型號及大小。

                    認證為確保業者具備:


                       • 相關風機型號之服務手冊及更新,若風力機製造商提供之規格及服務手
                           冊無法取得,可基於相似風機型式準備之服務手冊。


                       • 服務需求之工具。

                       • 根據服務手冊執行作業之合資格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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