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淺談離岸風電運維驗證制度與標準發展
P. 12

丹麥運維登錄依據法規(1)




     丹麥能源行政命令第 73 號第七條

        7.-(1)  所有安裝在丹麥陸域、領海及用於能源開發之專屬經濟區中風場需符合該行政

                  命令之要求,行政命令中明確指出離岸風場之風力機轉子掃掠面積超過200 m                                                                                     2

                  時,則該風場即需通過專案驗證以確保安全及可行性,又專案驗證要求項目至
                  少應包含IEC 61400-22提及之必要性項目


        7.-(2)  風場開發商應向第三方驗證單位提出專案驗證申請,通過驗證取得證書後仍應

                  持續維持證書之有效性。


     丹麥能源行政命令第 73 號第九條

         9-(1) 風力機的所有者應負責確保風力機在運行期間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風力機的

                  維護和保養應根據固定的規範和時間間隔,並符合頒發的證書或維修手冊。此

                  外,風力機若已運轉超過製造商文件或根據第5(1)和(2)條簽發的證書中規定的
                  設計壽限,應依據附件2第4點展延服務。

                                              2
         9-(2) 轉子面積大於40m 的風力機,應由經認證或許可的公司進行維護和保養,參閱
                  第11(1)條第(3)小節。


         9-(3) 在特殊狀況下,EGV可許可維護和服務由風力機擁有者或未經認證或許可的公

                  司進行,根據9-(4),文件需求需滿足附件 2第 3點。

         9-(4) 依9-(3)發出之許可上限為三年,許可可以進行續期,但需提交根據9-(3)許可期

                  間內最近案例之維護和服務文件以顯示符合附件 2第 3點。


                                                                                                                                           12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