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2 - 淺談離岸風電運維驗證制度與標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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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麥運維登錄依據法規(1)
丹麥能源行政命令第 73 號第七條
7.-(1) 所有安裝在丹麥陸域、領海及用於能源開發之專屬經濟區中風場需符合該行政
命令之要求,行政命令中明確指出離岸風場之風力機轉子掃掠面積超過200 m 2
時,則該風場即需通過專案驗證以確保安全及可行性,又專案驗證要求項目至
少應包含IEC 61400-22提及之必要性項目
7.-(2) 風場開發商應向第三方驗證單位提出專案驗證申請,通過驗證取得證書後仍應
持續維持證書之有效性。
丹麥能源行政命令第 73 號第九條
9-(1) 風力機的所有者應負責確保風力機在運行期間定期進行維護和保養。風力機的
維護和保養應根據固定的規範和時間間隔,並符合頒發的證書或維修手冊。此
外,風力機若已運轉超過製造商文件或根據第5(1)和(2)條簽發的證書中規定的
設計壽限,應依據附件2第4點展延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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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轉子面積大於40m 的風力機,應由經認證或許可的公司進行維護和保養,參閱
第11(1)條第(3)小節。
9-(3) 在特殊狀況下,EGV可許可維護和服務由風力機擁有者或未經認證或許可的公
司進行,根據9-(4),文件需求需滿足附件 2第 3點。
9-(4) 依9-(3)發出之許可上限為三年,許可可以進行續期,但需提交根據9-(3)許可期
間內最近案例之維護和服務文件以顯示符合附件 2第 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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