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Henry Wheaton的《國際法原理》(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1855年)經美國傳教士丁韙良(W. A. P. Martin)譯為《萬國公法》(1864年)前,近代發展出的歐洲法律概念,未完整引入中文語境。在1715年英國東印度公司Anne號在廈門遇到的商業糾紛,是研究在歐洲近代法律在東亞如何處理海洋事務衝突的重要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