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是臺灣海峽沿岸國,在海峽水域內擁有內水、領海、鄰接區與專屬經濟海域,相應享有國際法所承認的主權、主權權利及管轄權限。由於臺灣海峽也是用於國際航行的海峽,即為一般所謂之國際海峽,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三部分制定有「用於國際航行海峽制度」,第一節是完全不可適用於國際海峽通行的條件規定;第二節適用過境通行的條件規定;第三節無害通過,所以臺灣海峽使用國可能行駛的航行方式,會有禁止航行、無害通過、過境通行及航行自由此四種可能樣態。 由於「用於國際航行海峽制度」的具體適用標準,在《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沒有非常明確的規範,故討論臺灣海峽的航行制度,必須在內水、領海、鄰接區與專屬經濟海域條件下討論船舶本身究屬禁止航行、無害通過、過境通行及航行自由的具體通航方式,以此制定符合國際法要求得國內法,特別是可有效規範非我國船舶但在台灣海峽航行的外國船舶及中國大陸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