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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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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船權利歸屬與國際合作-以荷蘭為例(110-111年)
自行研究
發布日期:110-07-20
發布單位:海洋政策及文化研究中心
一、研究緣起、目的

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於2001年通過《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以下簡稱UCH公約),2009年1月2日正式生效,其主要內容含括水下文化遺產之定義、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以下簡稱海洋法公約或UNCLOS)、撈救法及發現物法之關係、締約國於各海域區之權利及義務、內國法措施、國際合作與資訊共享等相關規定。 雖教科文組織在其水下文化遺產官方網站上特別強調公約不涉及各國主權權利之改變、不規範水下文化遺產所有權屬,而以合作為其基本精神(UNESCO)。惟水下文化遺產因所處海域位置或來源國所有權屬,所涉管轄權屬較陸域文化遺產複雜,例如於我國管轄海域埋沉有外國沉船、裝載物或於外國管轄海域發現有我國沉船、裝載物,或是於爭議海域發現我國籍或他國籍之沉船、裝載物等,均須釐清其管轄權屬或其他相關權利。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章及〈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施行細則〉亦分別訂有「權利歸屬及國際合作」相關規定,以為依循。 在《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尚未通過前,國際間時有沉船所有權屬之爭端及相關判例,至公約通過後,水下文化遺產同其他類型遺產為人類文化歷史的重要組成部分,並應為全人類之利益保存保護它,各國遂逐漸朝向以國際合作方式保存保護水下文化遺產。 本院前已針對《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水下文化遺產保護公約》、我國《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及中國大陸〈中華人民共和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中有關管轄權、優先權利及所有權屬之規定作一初步檢視,續於110年至111年針對國外相關爭議或合作案例進行研究,以為我國應對外國沉船國際事務之參考。另考量「淺水域或濕地水下文化資產探勘技術研究」係以台江內海為施測範圍,其舊北汕尾、鹿耳門港道、台江內海為鄭荷海戰之主要戰場,亦為水下文化資產敏感區,可能埋沉有荷治時期之沉船。 查荷蘭教育文化科學部官方網站聲明,荷蘭政府為荷蘭東印度公司和西印度公司沉船的所有權者,因此,倘於我國管轄海域發見荷蘭東印度公司沉船,依據《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得通知荷蘭政府,並進行國際合作。荷蘭政府亦認為於外國管轄水域發見之荷蘭沉船,應以談判進行後續之保護與研究。例如荷蘭與澳洲於1972年即針對澳洲海域所發現之荷蘭沉船簽訂協議(The Agreement between the Netherlands and Australia Concerning Old Dutch Shipwrecks, ANCODS),2017年續簽合作備忘錄(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for the Purpose of Collaboration in Research and Management of Underwater Cultural Heritage),其案例值得我國處理外國沉船事務之參考。本計畫將以荷蘭為主要研究對象,研析該國水下文化資產權利歸屬有關政策、法令、判例及國際合作案例,以為發見疑似荷蘭沉船時我國權益主張及合作談判協商之基礎與因應對策。

二、研究內容

(一)蒐整荷蘭有關水下文化資產權利歸屬之政策、法規及官方表述。
       (二)蒐整及研析荷蘭東印度沉船權利相關判例及國際合作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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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11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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